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94—2017《职业性肿瘤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tumor)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05月18日《关于发布〈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等11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5 号)发布,自2017年11月01日起实施,代替GBZ 94—2014,GBZ 94—2014同时废止。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等11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7〕5 号
现发布《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等11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53—2017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53—2002);
GBZ 63—2017 职业性急性钡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63—2002);
GBZ 84—2017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84—2002);
GBZ 90—2017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90—2002);
GBZ 94—2017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代替GBZ 94—2014);
GBZ 227—2017 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代替GBZ 227—2010);
GBZ 288—2017 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的诊断;
GBZ 291—2017 职业性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的诊断;
GBZ 292—2017 职业性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肺沉着病的诊断。
上述标准自2017年 11 月1 日起施行,GBZ53—2002、GBZ 63—2002、GBZ 84—2002、GBZ 90—2002、GBZ 94—2014、GBZ 227—2010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18日
5 前言
本标准第6章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94—2014《职业性肿瘤的诊断》。本标准与GBZ 94—2014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新增加3种职业性肿瘤的诊断依据。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上海市杨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华、戴俊明、黄丽、陆星雨、姚峰、张巡淼。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94—2002:
——GBZ 94—2014。
6 标准正文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
6.1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职业性肿瘤(不包括职业性放射性因素所致肿瘤)的诊断及处理。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68 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
GBZ 83 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
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6.3 3 术语和定义
GBZ/T 157和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Z/T 224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性肿瘤 occupational tumor
在工作环境中接触致癌因素,经过较长的潜隐期而患的某种特定肿瘤。
3.2
累计接触年限 years of accumulative total occupational exposure
3.3
潜隐期 latency
从接触于己确认的致癌物始到确诊该致癌物所致的职业性肿瘤时的间隔时间。
6.4 4 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致癌物长期职业接触史,出现原发性肿瘤病变,结合实验室检测指标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经综合分析,原发性肿瘤的发生应符合工作场所致癌物的累计接触年限要求,肿瘤的发生部位与所接触致癌物的特定靶器官一致并符合职业性肿瘤发生、发展的潜隐期要求,方可诊断。
6.5 5 诊断依据
6.5.1 5.1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6.5.1.1 5.1.1 肺癌
5.1.1.2 不合并石棉肺的肺癌患者,在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有明确的石棉粉尘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15年以上(含15年)。
6.5.1.2 5.1.2 间皮瘤
5.1.2.1 石棉肺合并间皮瘤者,应诊断为石棉所致间皮瘤。
5.1.2.2 不合并石棉肺的间皮瘤患者,在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间皮瘤诊断明确;
一一有明确的石棉粉尘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15年以上(含15年)。
6.5.2 5.2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有明确的联苯胺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10年以上(含10年)。
6.5.3 5.3 苯所致白血病
5.3.1 慢性苯中毒(见GBZ 68)病史者所患白血病,应诊断为苯所致白血病。5.3.2 无慢性苯中毒病史者所患白血病,在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白血病诊断明确;
一一有明确的过量苯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一一潜隐期2年以上(含2年)。
6.5.4 5.4 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有明确的氯甲醚或双氯甲醚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4年以上(含4年)。
6.5.5 5.5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5.5.1 5.5.1 肺癌
一一有明确的砷及其化合物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3年以上(含3年);
一一潜隐期6年以上(含6年)。
6.5.5.2 5.5.2 皮肤癌
5.5.2.1 慢性砷中毒(见GBZ 83)病史者所患皮肤癌应诊断为砷所致皮肤癌。5.5.2.2 无慢性砷中毒病史者所患皮肤癌在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有明确的砷及其化合物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5年以上(含5年);
一一潜隐期5年以上(含5年)。
6.5.6 5.6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有明确的氯乙烯单体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1年以上(含1年)。
6.5.7 5.7 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有明确的焦炉逸散物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10年以上(含10年)。
6.5.8 5.8 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有明确的六价铬化合物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4年以上(含4年)。
6.5.9 5.9 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6.5.9.1 5.9.1 肺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有明确的毛沸石粉尘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10年以上(含10年)。
6.5.9.2 5.9.2 胸膜间皮瘤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胸膜间皮瘤诊断明确;
一一有明确的毛沸石粉尘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10年以上(含10年)。
6.5.10 5.10 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有明确的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一一潜隐期15年以上(含15年)。
6.5.11 5.11 β-萘胺所致膀胱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有明确的β-萘胺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10年以上(含10年)。
6.6 6 处理原则
6.2 按恶性肿瘤治疗原则积极治疗,定期复查;6.3 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6.7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7 附录
7.1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7.1.1 A.1 诊断原则相关说明
临床诊断时要参考患者既往致癌物职业性接触状况(监测记录,或企业原材料、产品、工艺记录,或同期同类企业监测资料等),排除其他可能的致癌物非职业性接触途径,结合实验室检测指标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方可诊断。
劳动者致癌物职业接触史的确证可根据劳动者职业史的相关记录,或通过对工作场所中环境状况的空气采样测量结果,或一些生物监测资料,或有过量接触的监测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累计接触年限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接触致癌物的累计接触时间。接触致癌物的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因加班超出的工时数可折算为相应的累计接触时间,以每日8h工作时间计算,超过8h的工时可累加计算,即每累加超过8h可计为1d,累加天数达250d即为1年。
7.1.2 A.2 诊断细则相关说明
7.1.2.1 A.2.1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7.1.2.2 A.2.2 苯所致白血病
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的主要组织类型为急性髓细胞性白血病,在进行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的鉴别诊断时可将该组织类型作为确诊的参考依据。
7.1.2.3 A.2.3 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鉴于职业性氯甲醚所致肺癌的常见组织类型为小细胞肺癌,在进行职业性氯甲醚所致肺癌的鉴别诊断时可将该组织类型作为确诊的参考依据。
7.1.2.4 A.2.4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砷及其化合物的职业接触所致肺癌除常见于含砷采矿业和冶炼业外,亦可见于农药砷接触工人。故对于农药砷接触的工人所患职业性肺癌的诊断可参照本标准。研究表明职业接触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的主要组织类型表现为患腺癌的危险性高于其他肺癌组织类型,亦有发现燕麦细胞癌有所增加,因此在进行职业性砷所致肺癌鉴别诊断时,可将该组织类型作为确诊的参考依据。
砷及其化合物的职业接触者的皮肤多表现为过度角化、皮肤溃疡,久治不愈,反复发作,这些均为癌前病变,最终可发展为皮肤癌。
7.1.2.5 A.2.5 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目前毛沸石的职业接触多存在于其他沸石的生产和使用中,与石棉类似的,毛沸石纤维可导致弥散性肺间质纤维化(沸石肺)、胸膜钙化和胸膜斑,形成铁小体,铁小体的形态和典型的石棉小体类似,
铁小体的核心可检测到毛沸石纤维的存在,在以往研究中毛沸石接触者的支气管肺泡灌洗液中亦可发现裸露的毛沸石纤维。此外,与石棉相比,毛沸石所致胸膜间皮瘤的病情进展更快,中位生存期平均为10个月。
7.1.2.6 A.2.6 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职业性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接触所致皮肤癌的组织类型多为鳞状上皮细胞癌,一般伴有慢性皮炎、皮肤黑变、毛囊角化、伴有溃疡的乳头状瘤,甚至远处转移,可将这种鳞状上皮细胞癌的组织类型作为确诊的参考依据。
7.1.3 A.3 关于职业性肿瘤诊断的命名及其书写格式
职业性肿瘤的命名及书写格式为:
9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解读
职业性肿瘤是指由于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接触了致癌因素而产生的肿瘤。我国已经被列入了法定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性肿瘤有11种,分别是: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职业性放射性接触所致肿瘤。
职业性肿瘤是法定职业病的一部分,其开展诊断需要符合职业病诊断的普遍要求,即要有明确的职业史。同时职业性肿瘤又有其自身的特点,表现为:
接触致癌物的浓度或剂量水平要远高于日常生活中的接触。因为这些致癌物往往是由于生产的需要而引入到生产场所中的,其生产环境中的浓度要高于一般生活环境中的浓度。
生产劳动中同岗位的工人往往是一个群体,多人共同接触同一致癌物时,就可能出现同一种肿瘤在同岗位工人中出现的现象,称为职业性肿瘤的聚集性。在一般人群中,肿瘤的发病多呈现散发状态,同一肿瘤的病例间多无共性特征。
工人从接触致癌物到肿瘤发生间通常有比较长的间隔时间,这段时间称为潜隐期。由于不同的致癌物所导致特定的肿瘤的潜隐期是各不相同的。在诊断时需要遵照相应的规定进行。
接触的致癌物与特定的靶器官肿瘤要一致。如工作中接触联苯胺,发生膀胱癌,才可以发起职业肿瘤的诊断,而如果发生的是其它肿瘤则不可以发起职业肿瘤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