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概述
整体性原理是系统论的一个根本原理。认为系统整体不等于各孤立部分的总和。一般系统论的创始人贝塔朗菲首次明确提出这一原理,指出整体或系统的秩序和组织超越于整体中孤立的各部分,亚里士多德的论点“整体大于它的各部分的总和”是基本的系统问题的一种表述。这一原理的实质是强调系统质与要素质的原则性区别,不能把系统整体的属性、功能、行为还原或归结为系统各要素的属性、功能、行为的相加和。在现实世界上,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存在着整体等于、大于、小于部分之和的多种情况。例如一个方剂,就其重量而言,方剂的总重等于方内各药单重之和;但就其功效而言,由于药间七情和合作用,有些药的功效在整体水平不再表现,有些各药所没有的新功效或高功效在整体水平上表现出来,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另外,在全息现象中,呈现为整体与个别部分的近似相等。历史上流行过的机械整体观点不懂得整体与部分关系的这种复杂性,片面地把整体等于部分之和当作普遍的唯一的规律,认为只要把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认识了各个部分,加起来也就认识了整体。系统论的整体性原理在肯定整体与部分之间存在“加和”关系的前提下着重强调,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加和”关系是简单的、肤浅的,而“非加和”关系才是复杂的、深刻的;所谓整体性,即系统质的形成和存在,就在于其“非加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