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51—2009《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emical skin burn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9年03月16日《关于发布〈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等6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通〔2009〕9号)的通告》发布,自2009年11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代替 GBZ 51—2002,自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51—2002同时废止。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等6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通〔2009〕9号)的通告
卫通〔2009〕9号
现发布《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等6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51-2009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代替GBZ 51-2002)
GBZ 70-2009 尘肺病诊断标准(代替GBZ 70-2002)
GBZ 73-2009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代替GBZ 73-2002)
GBZ 74-2009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代替GBZ 74-2002)
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57-2009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代替GBZ/T 157-2002)
GBZ/T 218-2009 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代替GB/T 16854.1-1997)
以上标准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5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5.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51—2002《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51—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 5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化学性皮肤灼伤深度估计由原来的三度四分法改为四度五分法;
——在诊断起点(轻度)中补充了Ⅰ度灼伤并对诊断及分级标准相应作了修订;
——附录B中增加了“手掌计算法”,并将“九分法”的表述改用表格形式;
——增加了致化学性皮肤灼伤的化学物;
——删除附录E,将附录E中的主要内容归纳在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闻建范、李思惠、王洁、付绪珍、王志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71—1996:
——GBZ 51—2002。
6 标准正文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6.1 1 范围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原则、诊断及分级标准以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对非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也可参考本标准。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6.3 3 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活动中皮肤接触某化学物后所产生的急性皮肤损害,如红斑、水疱、焦痂,即可诊断为职业性该化学物灼伤。
6.4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6.4.1 4.1 轻度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a)1%以上的Ⅰ度灼伤;b) 10%以下的Ⅱ度灼伤。
6.4.2 4.2 中度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a) 10%~30%的Ⅱ度灼伤;
b)Ⅲ度及Ⅲ度以上灼伤总面积在10%以下。
6.4.3 4.3 重度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a)Ⅱ度及Ⅱ度以上灼伤总面积>30%且≤50%;b)Ⅲ度及Ⅲ度以上灼伤总面积在10%~20%。
6.4.4 4.4 特重度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a)Ⅱ度及Ⅱ度以上灼伤总面积在50%以上;b)Ⅲ度及Ⅲ度以上灼伤总面积在20%以上。
6.5 5 处理原则
6.5.1 5.1 治疗原则
5.1.1 迅速将患者脱离事故现场,并尽快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袜等。
5.1.2 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的皮肤。冲洗时间应考虑当时气温及患者耐受程度,一般要求20min~30min,至少不低于15min。碱性物质灼伤后冲洗时间应延长。应特别注意眼及其他特殊部位如头面、手、会阴的冲洗。灼伤创面经水冲洗处理后,必要时可进行合理中和治疗。
5.1.3 化学灼伤创面应彻底清创,剪去水疱,清除坏死组织,深度创面应立即或早期进行切(削)痂植皮或延迟植皮。
5.1.4 化学灼伤的其他处理与热烧伤的常规处理相同。
5.1.5 同时伴有眼、呼吸道损伤或化学物中毒时,参照相应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或请专科诊治。
6.5.2 5.2 其他处理
5.2.1 功能部位的灼伤,造成五官、运动系统或脏器严重功能障碍者,酌情安排工作或休息。
5.2.2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6.6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6.7 7 化学性皮肤灼伤面积的计算
见附录B。
6.8 8 化学性皮肤灼伤深度的估计
见附录C。
6.9 9 常见化学物灼伤的急救处理
见附录D。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接触到皮肤,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不包括火焰伤、水烫伤和冻伤。
A.2 询问接触史及进行现场调查时,应注意化学物性质、接触剂量、接触浓度、接触时间、接触方式、劳动保护、个人卫生、季节以及冲洗时间等因素对本病发生、发展的影响。
A.3 化学性皮肤灼伤应注意灼伤面积、深度及部位。灼伤面积按新九分法计算;灼伤深度按四度五分法估计。估计灼伤程度及决定切痂手术前,务必注意Ⅲ度碱灼伤创面及Ⅱ度酸灼伤痂皮的形态特点。
A.4 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主要依据临床症状、体征,以及职业接触与皮肤灼伤发生、发展之间的密切因果关系。本标准参考2004年第七届全国烧伤会议颁布的烧伤深度诊断标准修订决议及由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诊疗指南》(烧伤外科学分册)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烧伤分册)进行诊断与分级。
A.5 某些化学性皮肤灼伤可伴有眼灼伤、呼吸道灼伤或合并化学中毒。黄磷、三氯化锑、乙二胺、二甲基甲酰胺、硫酸二甲酯以及热的四氯化碳、硝基苯、苯胺等灼伤可合并有肝脏损害;苯酚、甲酚、二氯酚、黄磷以及热的萘灼伤可合并有肾脏损害;可溶性钡盐(氯化钡)、氢氟酸、草酸等灼伤可合并有心脏损害。这些化学物灼伤合并中毒或迟发性中毒,应予以特别注意。在判断眼、食管、呼吸道或实质脏器损伤的严重程度时,可按相应化学物中毒或灼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进行诊治。
9 附录C(规范性附录)化学性皮肤灼伤深度的估计
C.1 四度五分法
即在原来的三度四分法诊断标准中,再派生出一个适应使用皮瓣移植或组织重建手术的烧伤深度,见表C.1。
深度分类 | 损伤深度 | 临床表现 |
Ⅰ度 | 表皮层 | 红斑,轻度红、肿、热、痛,感觉过敏,常为烧灼感,无水疱,干燥。3d~5d后,局部由红转淡褐色,表皮皱缩、脱落、创面愈合,无瘢痕 |
浅Ⅱ度 | 真皮浅层 | 剧痛,感觉过敏,水疱形成,水疱壁薄,基底潮红、质地较软,可见无数扩张、充血的毛细血管网,创面如无感染,1周~2周愈合,可有色素改变,不留瘢痕 |
深Ⅱ度 | 真皮深层 | 可有或无水疱,撕去表皮见基底潮湿、红白相间或苍白,质地较韧,上有出血点,水肿明显,痛觉迟钝。数日后可出现网状栓塞血管,创面如无感染,3周~4周愈合,可遗留瘢痕 |
Ⅲ度 | 局部苍白、发凉,无水疱,痛觉消失、感觉迟钝,质韧似皮革,可出现树枝状静脉栓塞,3周~4周焦痂脱落,须植皮修复,遗留瘢痕、畸形 | |
Ⅳ度 |
C.2 Ⅱ度酸灼伤的痂皮,其外观、色泽、硬度均类似Ⅲ度“焦痂”。决定行切痂手术前务必注意此特点。
C.3 Ⅲ度碱灼伤创面呈湿润油腻状,甚至皮纹、毛发也均可存在。
10 附录D(规范性附录)常见化学物灼伤的急救处理常见化学物灼伤的急救处理
见表D.1。
表D.1 常见化学物灼伤的急救处理
清洗剂a | 可供参考的特殊治疗 | |||
无机酸类 | ||||
流动清水 | ||||
氧化 | 流动清水 | |||
原生质毒 | 流动清水 | |||
氧化 | 流动清水 | 氨松醑: 5%氨水1份 松节油1份 95%乙醇 | ||
铬酸 | 氧化 | 流动清水 | 5%硫代硫酸钠溶液 | |
有机酸类 | 腐蚀 | 流动清水 | ||
原生质毒 | 流动清水 | |||
冰乙酸 | 腐蚀 | 流动清水 | ||
腐蚀 | 流动清水 | |||
腐蚀 | 流动清水 | |||
腐蚀 | 流动清水 | |||
原生质毒 | 流动清水 | |||
无机碱类 | 氢氧化钾(钠) | 脱水、腐蚀 | 流动清水 | |
氢氧化铵(氨水) | 腐蚀 | 流动清水 | ||
有机碱类 | 甲胺 | 腐蚀 | 流动清水 | |
乙醇胺 | 腐蚀 | 流动清水 | ||
硫酸二甲酯 | 起疱 | 流动清水 | 5%碳酸氧钠溶液 | |
二甲亚砜 | 起疱 | 流动清水 | ||
酚类 | 原生质毒 | 流动清水 | (PEG400或PEG300)的棉球擦洗创面 b)或用浸过30%~50%乙醇棉球擦洗创面 | |
原生质毒 | 流动清水 | 与苯酚相同 | ||
二氯酚 | 原生质毒 | 流动清水 | 与苯酚相同 | |
其他 | 金属钾(钠) | 腐蚀 | 用油覆盖 忌用少量水冲洗 | |
石灰石 | 腐蚀 | 用油覆盖 忌用少量水冲洗 | ||
电石 | 腐蚀 | 用油覆盖 忌用少量水冲洗 | ||
原生质毒 | 除黄磷颗粒) | |||
氧化 | 忌用少量水冲洗 | |||
液体沥青 | 流动清水 | 医用液体石蜡擦洗创面 |
a 皮肤接触到油性化学物后,应立即先用吸附棉(纸)等,尽可能地吸附掉化学物,然后再用清洗剂冲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