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uān jíe jìng zhěn liáo jì shù guǎn lǐ guī fàn (2013nián bǎn )
《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12月27日国卫办医发〔2013〕44号印发,自2013年12于27日起施行。
为加强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关节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2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三级医院设有骨科或者运动医学科,二级医院外科设有骨科或运动医学专科病房。每年收治骨科关节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完成骨科关节疾病手术不少于100例。
2.手术室条件要求。
(1)包括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察室;有不少于1间手术室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手术区400级层流、周边区1000级)。
(2)有满足开展关节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关节镜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关节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不少于2名经过关节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展骨科关节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累计完成关节镜手术不少于500例;其中,每年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50例,或每年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附件2)不少于15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 二、人员基本要求
3.1 (一)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的医师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规定。
(2)有5年以上关节疾病诊疗工作经验,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目前从事关节疾病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关节镜手术不少于100例。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关节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取得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近3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15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工作。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从事关节镜诊疗工作的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关节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拟从事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工作的医师,累计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100例。
具备5年以上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拟从事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工作的医师,累计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300例。
(4)关节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关节镜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3.2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关节疾病诊疗规范、关节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关节镜诊疗技术开展由具有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关节镜手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关节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关节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的医疗机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5 四、培训
拟从事关节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中从事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分别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5.1 (一)培训基地。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四级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三级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四级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关节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关节镜或运动医学实际开放床位不少于30张。
3.近5年累计完成关节镜手术不少于3000例,其中每年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150例。
4.有不少于2名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性关节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关节镜诊疗技术相关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2 (二)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5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关节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